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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整合麻醉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12 0:00:00浏览次数: 1
摘要: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我省《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地麻醉、产科、血液、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对我省现行麻醉、产科、血液、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调价
 
  全省新增麻醉类项目27项、产科类项目45项、血液类项目15项、妇科类项目98项,废止现行麻醉类项目16项、产科类项目37项、血液类项目20项、妇科类项目125项,修订1个产科类项目、3个麻醉项目和手术治疗的大类说明。各市州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实际负担,合理测算确定本地区规范后的麻醉、产科、血液、妇科类项目政府指导价,且不得超过全省最高指导价。市州医保部门制定调整价格政策,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麻醉、产科、血液、妇科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有关项目价格、废止、修订及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
 
  二、规范项目执行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其中项目单价含时长加收。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会阴裂伤修补(限3-4度)”和“02宫颈裂伤修补”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儿童加收”和“11危重患者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五)其他。1.进行联合麻醉时,2小时内主要麻醉按全价计费,辅助麻醉按定价的50%计费;2小时后只按主要麻醉进行时长加收。2.分娩镇痛不得与椎管内麻醉同时计费,但顺产失败转剖宫产术除外。剖宫产过程中开展的麻醉操作视同第二次麻醉,重新计算麻醉时长,一是若重新穿刺、置管或变更麻醉方式,按对应的麻醉收费项目原价收取麻醉费用,可另行收取对应麻醉及相关操作、耗材费用;二是若仅在原硬膜外置管中调整剂量,2小时内按“椎管内麻醉”项目价格的50%计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等加收标准仍按“椎管内麻醉”项目说明栏中的标准执行。3.麻醉计费时间应结合麻醉监测记录,从麻醉开始至麻醉结束(含麻醉恢复室复苏阶段),计费时间从实际实施麻醉开始,到撤除麻醉监测系统结束。
 
  三、严格落实总量调控机制
 
 (一)调价总量保持与调价评估结果一致。2025年度调价评估结果属于可以开展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的9个市,包括湘潭、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益阳、娄底、郴州、怀化,应结合立项指南落地稳妥有序实施动态调价,确保调价预计增长总金额与既定调价空间一致,调价总量主要用于麻醉、产科、综合诊查和手术类项目。调价评估结果属于不能启动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的长沙、株洲、衡阳、永州、湘西5个市(州),对接落实立项指南应以价格平移为主,原则上不作增量调整,对于少数价格偏低的价格项目,可进行专项调整,调价总量在价格治理形成的费用空间中安排,严格控制在50%比例以内。具备调价条件后,再视情调整相应类别价格水平。
 
 (二)系统优化分级价格体系。各市州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应根据患者看病就医、医疗服务供给等客观实际,同步分类理顺不同价格类别的比价关系,更有针对性地促进分级诊疗。对于操作复杂、风险高、难度大的三、四级手术类项目,不同类别的价格差距可进一步拉开10—20个百分点,引导优质医疗资源聚焦复杂疾病诊疗。对于技术劳务占比较高、均质化程度较高的一、二级手术治疗,以及诊查、护理、超声等价格项目,合理控制不同类别的价格差距,支持市域内医疗机构提升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质量。对于以设备物耗为主的CT、磁共振、检验等项目,进一步缩小不同类别的价格差距,推动医疗资源合理下沉。对于采血、注射等通用型价格项目,鼓励探索区域内不同类别价格趋同,助力基层医疗机构稳健运行。
 
  四、有关要求
 
 (一)协同配合,加强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跟踪评估,积极应对。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立项指南对接及调价后,应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价格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稳步实施,防范风险。立项指南落地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预判,做好预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把工作做细、做稳、做好,要做好舆情分析以及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