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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开展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12 0:00:00浏览次数: 1
摘要:
  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24〕10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减轻参保人员“跑腿”负担,不断增强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经研究,决定开展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及支付标准
 
  省本级参保职工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联网定额支付。定额支付标准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例157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160元;
 
  (3)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每例132元;
 
  (4)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每例148元;
 
  (5)输卵管结扎术,每例317元;
 
  (6)输精管结扎术,每例79元;
 
  (7)人工流产术,每例269元;
 
  (8)药物流产,每例129元(药流不全清宫加收47元);
 
  (9)中期孕引产,每例523元;
 
  (10)输卵管结扎后的复通术,每例993元;
 
  (11)输精管结扎后的复通术,每例993元。
 
  二、业务开通及费用结算
 
  已开通生育住院业务的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统一维护开通“计划生育手术费”医疗类别,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自身医药服务能力、资源配置等因素,自愿向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申请开通该医疗类别。
 
  开通“计划生育手术费”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医疗类别“计划生育手术费”后,须选择相应的“计划生育手术类别”进行联网定额支付。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另行结算。
 
  三、费用清算及工作要求
 
  按照“月度对账、月度清算”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15日之前,对上月结算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发起清算,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医疗机构。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度,确保省本级参保职工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直接结算待遇。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本级现行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