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首页 产品中心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专项工作 资源中心 员工风采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两部门:药用类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

发布时间: 2025-11-17 0:00:00浏览次数: 6
摘要: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药用类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药用类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