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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治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摘要: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合理,有效减轻群众医疗负担,现就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调整范围
落实国家医保局规范治理要求,调整“MTB/RIF结核分枝杆菌及利福平耐药检测”“结核/非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生物芯片检测”和“结核耐药分子检测”4个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
二、价格核定和管理
按国家医保局项目价格治理要求,对治理调整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制定我省最高政府指导价(一类价格)和价格基准(见附件)。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按所定一类价格执行,各地应对照价格基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制定本地区最高政府指导价,县域内医疗机构原则上按基准价下浮15%执行,为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可统一按价格基准下浮10%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应按照通用型项目管理要求合理制定治理项目价格,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
(二)各医疗机构应依据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以设备耗材迭代更新为由变相涨价。
(四)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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