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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5-7-17 0:00:00浏览次数: 40
摘要:
  一、出台背景与依据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医保基金监管面临新挑战。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诚信自律,构建良好的诚信环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信用档案“全程记”、评价等级“动态评”、奖惩措施“精准施”,将监管重心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同时,通过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推动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动管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为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筑牢制度防线,切实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2章47条,另附5个申请表模板(异议处理申请表、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信用修复申请表、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第一章 总则(1~8条),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定义、基本原则,以及自治区与盟市医保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 信用档案(9~10条),规定信用档案的建立标准,内容涵盖信用承诺、良好/不良行为、评价结果等。
 
  第三章 信用承诺(11~13条),要求定点医药机构等主体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依法使用医保基金,承诺内容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监管依据。
 
  第四章 信用信息归集(14~16条),规范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方式,由自治区医保局制定、更新信用信息目录。
 
  第五章 信用评价(17~20条),设定年度评价周期、排除评价的情形,采用百分制将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至D(差)四级。
 
  第六章 信用监控与预警(21~22条),通过信用评价平台实时监控,对严重失信行为及时降级并预警。
 
  第七章 信用信息披露与权益保障(23~28条),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保密要求,并与自治区各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平台共享数据。
 
  第八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29~34条),将信用等级与监管挂钩,制定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措施。
 
  第九章 异议处理(35~37条),允许信用主体对信息错误、评价结果等提出异议,需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医保部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反馈。
 
  第十章 信用修复(38~42条),失信主体满足整改、消除影响等条件后可申请修复,需提交整改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43~44条),要求医保部门依法履职、保障信息安全,对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追责。
 
  第十二章 附则(45~47条),说明药品耗材企业信用评价按国家规定执行,文件有效期2年,由自治区医保局解释。   
 
  四、其他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是全区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有关具体操作流程、评价标准及奖惩措施,将在后续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中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