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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

发布时间: 2025-5-20 0:00:00浏览次数: 20
摘要: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
 
  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5〕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和《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将部分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市放射检查类项目整合为26个主项目、37个加收项、30个扩展项(详见附件1),同步修订“临床操作的CT引导”“临床操作的磁共振引导”等2个项目(详见附件2),停用“普通透视”等53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
 
  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市X线摄影成像、PET/CT等七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价格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对于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
 
  三、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1)。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三)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重庆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