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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

发布时间: 2025-2-26 0:00:00浏览次数: 108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为8.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继续按10%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