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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品纳入上海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摘要: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3〕40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说明:“序号”1-6为新增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序号”7为维持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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